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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遭受投资损失者不受法律保护

imtoken钱包地址 2023-09-08 05:12:46

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,网络空间虚拟市场的出现催生了虚拟货币。 比特币、以太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相继涌现,甚至掀起了虚拟货币交易的“热潮”。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“低成本高回报”“保本保收益”的旗号,引诱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,借机吸纳资金。 此类活动以“金融创新”为噱头,实则炒作热点概念,严重扰乱金融活动秩序。

近日,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,给大家提了个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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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0月28日,朱某某、李某某与任某某签订《合作协议书》。 ) 项目的培训和运营。 运营期间比特币判决案例,若平台出现意外或任某无法及时将泰达兑换成人民币,​​导致任某投资受损,朱某、李某将无条件全额赔偿。

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,任某某先后向李某某转账16万余元,其中任某某介绍给张某某购买泰达的投资款3万余元。 为使任某某相信投资的安全性,李某某夫妇向任某某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,全面覆盖任某某的投资风险。

李某收到钱后,通过他人在网络平台上为任某购买了相应价值的泰达币。 期间,任某共获得“投资收益”8916元,介绍他人投资的佣金1900元。 几天之内,某网络平台无法打开链接,任某某投资资金不翼而飞,任某某凭欠条及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要求李某某、朱某某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泰达币为网络虚拟货币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相关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。 本案债权系任某某委托朱某某、李某某投资泰达而形成。 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公共利益,违反公序良俗,应当认定无效。 任某某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 据此,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。 一审判决后,任某某不服,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该案已生效。

法官提醒,虚拟货币交易盛行,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,还滋生了诈骗、传销、洗钱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。 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,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

为此,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的兑换业务,不得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。 “作为中央对手方。 币”,不得为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。

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,不具有法定补偿、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 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比特币判决案例,价格容易被操纵。 关联投资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。 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不受法律保护,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其自行承担。